为认真落实《山东省海域强省建设行动方案》《山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青岛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山东省委、省政府和青岛市委、市政府“1+1+8”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任务,切实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青岛市黄岛区海域范围内非法养殖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限期拆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清理范围
青岛市黄岛区海域范围内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拆除清理期限
凡在青岛市黄岛区海域范围内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进行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限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所有养殖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自行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的,依法组织清理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审批禁止在青岛市黄岛区海域内进行一切养殖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文件下载(PDF格式):2020186(关于拆除清理海域范围内非法养殖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通告)
文件下载(DOC格式):2020186(关于拆除清理海域范围内非法养殖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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