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739220211104144147
  • 成文日期 2020-07-30
  • 发布日期 2020-07-31
  • 政策咨询部门 区城市管理局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988892
  • 失效日期 2020-11-30
  • 有效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 【公文】关于明确管道燃气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西新管字〔2020〕25号
    字体大小: 打印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有关单位,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的需求,根据《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关于先行先试的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管道燃气配套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燃气配套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用户

      1.新建住宅:新建住宅管道燃气配套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不含人防工程面积)每平方米18元,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

      2.已建住宅:已建成无燃气设施的住宅项目,申请燃气配套的,收费标准为每户2208元,由用户一次性缴纳。

      (二)非居民用户

      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配套费按用户设计日用气量一次性缴纳,收费标准为:

      1.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按设计日用气量不高于每立方米400元的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工业生产用户、福利院和养老院等福利机构、托幼园所、学校食堂以及其他非营业性用户按设计日用气量不高于每立方米200元的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管道燃气配套费的收取和用途

      (一)管道燃气配套费由政府许可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各自的特许经营范围内,按照上述配套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二)管道燃气配套费由燃气企业自行收取并配套建设,新建居民用户配套建设至用户楼前管道燃气引入管接口处,已建住宅建设安装至用户(含入网费、安装费及燃气表费),单位用户配套建设至项目规划红线处。

      三、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其他有关燃气配套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0年7月30日

        关于明确管道燃气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附件:
    附件加载中...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