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 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及《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适度拉大城镇居民用水分档级差,基本水价按不低于1:2:4比例核定”的任务要求,结合新区实际,拟定了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调整方案,并经新区管委同意,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调整未上调第一阶梯基础水价,仅拉大阶梯价差,旨在通过价格杠杆引导高耗水用户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内容
(一)水量设置“不变”
维持现行新区居民阶梯水量标准不变,第一阶梯:每户每年0-144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每户每年144-204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每户每年204立方米以上。
(二)价格级差“拉大”
以现行第一阶梯水价2.50元/立方米为基础(含水资源费,下同),将分档级差(分档级差测算时扣除水资源费)从原“1:1.5:3”拉大至“1:2:4”(省定最低标准)。
(三)适度调整无法执行阶梯计量水价的居民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户水价
根据第二、第三阶梯水价的调整情况,适度调整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无法执行阶梯计量水价的居民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的水价,调整后与市内三区综合水价保持一致。具体价格调整前后对比如下。
新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调整前后对比表
(不含污水处理费)
单位:元/立方米
|
阶梯 |
户年用水量 (立方米) |
现行政策 自来水价格 |
拟调整后政策 自来水价格 |
|
第一阶梯 |
0-144(含) |
2.5 |
2.5 |
|
第二阶梯 |
144-204(含) |
3.65 |
4.75 |
|
第三阶梯 |
204以上 |
7.0 |
9.3 |
|
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 户”无法实行阶梯计量水价的居民户 |
2.7 |
2.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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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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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口优惠政策(家庭人口在4人以上的) |
每户每增加1人,年用水基数增加36立方米 | ||
三、影响范围
(一)多数家庭“零影响”
第一阶梯水量(144立方米/年)覆盖全区87.5%的城市居民用户,用水价格完全不变,月均水费支出不受影响。
(二)高用水户“微影响”
第二阶梯水量(144-204立方米/年)覆盖全区9.8%的城市居民用户,每户月均增加支出1.9元;第三阶梯水量(204立方米以上/年)覆盖全区2.7%的城市居民用户,每户月均增加支出18.3元。
(三)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无法实行阶梯计量水价的居民户,每户月均增加支出2.92元。
四、政策调整未安排听证会的原因
一是落实上级部门政策要求。国家和省发文明确要求将阶梯水价级差调整到1:2:4,此次政策出台旨在高效推进改革任务落地。
二是影响人群较少。本次调整仅优化阶梯价差(非涨基础水价),阶梯水价实施范围内,87.5%以上家庭(年用水≤144立方米)完全不受影响;执行二、三阶梯水价及综合水价的居民户社会覆盖面窄、个人负担增幅微小。
三是核心是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节约用水。落实“多用多付”原则,引导高耗水用户主动节水,通过“小调整”实现“大节约”,既保障基本民生用水需求,又引导全社会形成节水意识,助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其他事项
(一)对供水企业尚未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住宅,其共有供水设施总表用水暂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已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居民户,由供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按阶梯水价收取水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无法实行阶梯计量水价的居民户,执行综合水价3.85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开相关收费信息,严禁在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二)对尚未移交供水企业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在改造验收完毕前,由供水企业按每立方米0.40元的标准向运行管理单位支付运行维护费或在水价中直接扣减。
(三)供水企业可制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细则,报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有关部门、企业及用户应加快推进居民住宅的“一户一表”改造,并将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尽快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服务到户。
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1日
《关于调整青岛西海岸新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pdf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调整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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