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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 索引号 005175328000200202000005
  • 成文日期 2020-04-03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HDDR-2020-0060002
  • 发布日期 2020-04-03
  • 政策咨询部门 社会救助工作室
  • 生效日期 2020-04-03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5165919
  • 失效日期 2025-05-02
  • 有效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居民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民〔2020〕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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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西海岸新区居民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2020年4月3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居民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规范完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依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青民规〔20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家庭收入核定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定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计算家庭收入与核定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依据本办法开展居民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制定村(居)收入评估标准

    第四条  成立收入评估小组

    (一)成立镇(街道)收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的党政成员任组长,镇(街道)级民政、财政、经管、农业、管区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镇(街道)收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各村(居)评估标准的制定,指导、监督各村(居)做好收入评估各项工作,解决实际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制定标准、解决问题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行业专家等参与。

    (二)成立村(居)收入评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7-9人组成。组长1名,由村(居)书记或主任担任;组员6-8名,由村(居)委会和党支部委员会部分成员、村(居)社会救助专(兼)职工作人员及熟悉村(居)情况的村(居)民代表担任,其中村(居)委会和党支部委员会部分成员、村(居)社会救助专(兼)职工作人员2-3名,熟悉村(居)情况的村(居)民代表5-6名。收入评估工作小组负责本村(居)收入评估标准的制定,并协助镇(街道)对申请救助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制定评估标准

    (一)分类划片。由镇(街道)收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居民劳务、房屋租赁、土地转租(流转)、农作物种植等实际情况,将村(居)分类划片,情况基本相似的村(居)划为一个类别区。

    (二)制定各类别区的评估指导标准。镇(街道)收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召集各类别区所辖村(居)收入评估工作小组中的1-2名成员代表,召开收入评估标准制定会议,讨论确定本类别区的基本评估项目及其评估标准,作为类别区内各村(居)制定评估标准的指导标准,防止同一类别区内各村(居)评估标准出现较大差异。

    (三)制定各村(居)评估标准。各村(居)召开收入评估工作小组成员会议,根据本村(居)实际情况,对照本类别区的收入评估指导标准讨论确定本村(居)收入评估标准。如果本类别区收入评估指导标准符合本村(居)实际,则以本类别区收入评估指导标准为本村(居)收入评估标准,并由收入评估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在本村(居)评估标准上签字并加盖村(居)公章后,报镇(街道)备案;如果本类别区评估指导标准中的项目和标准与本村(居)实际有差别,村(居)收入评估工作小组提出具体修改理由和建议并拟定本村(居)收入评估标准,报镇(街道)收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待审核通过后,由收入评估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在本村(居)评估标准上签字并加盖村(居)公章后,报镇(街道)备案。

    (四)评估标准备案。镇(街道)要对每个村(居)的评估标准进行认真审查、修订和完善,并将完善后的村(居)评估标准(电子版)连同各类别区的评估指导标准以镇(街道)为单位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定期修订完善评估标准。评估标准根据每年市场价格的变动及劳动人社部门出具的工资指导线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每年3月份,每年4月底前以镇(街道)为单位将电子版报区民政局备案。在低保审核、复核和实施其他社会救助时要按照新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第六条  确定评估项目

    (一)村(居)民的土地经营(含林业、菜园、农业副产品等)收入;

    (二)村(居)民的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收入;

    (三)土地转租(流转)、房屋租赁等收入;

    (四)劳务收入(含家庭副业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制定各项目评估标准

    (一)土地经营、养殖等项目。按照上一年度投入(成本)、产出(产量、数量等)、单价等确定评估标准,其计算公式为:评估标准(纯收入)=产量(数量)×单价-成本。产量(数量)按照土地肥沃程度分等级确定,单价以市场价为准,成本为全部投入(不包括人力成本)。菜园、农业副产品(如柴草)等收入合并计算为土地经营收入。

    (二)土地转租(流转)、房屋租赁等项目。按照上年度该片区实际价格确定评估标准。

    (三)劳务收入(含家庭副业收入)。参照本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并结合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工资收入、养老保险收入、失地养老保险收入、失地补偿等固定收入项目,因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能够根据各类证据和实际情况确定,不需要制定评估标准。

    第三章  核定家庭收入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股本及股息、红利和博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包括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商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九条  评估程序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镇(街道)收入评估工作人员或管区干部、申请人所在村(居)收入评估工作小组成员、驻村(居)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评估小组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单位查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评估,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单位)在村(居)收入评估工作小组的协助下履行评估小组的职责。

    (二)确定申请人申报项目的准确性。在镇(街道)、村(居)指导下,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及各类社会救助的家庭要据实填写居民家庭信息申报表,并由申请人签字并捺印。个人申请的每个收入项目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之前一定时期(城市为半年,农村为一年)的收入项目。在组织评估前,村(居)要按照申报表填写的内容,通过查账、座谈、走访邻里、入户查看等形式,逐项进行核实,特别是要准确核实申请人家庭土地数量、土地等级是否准确,主要收入项目有无遗漏。

    (三)评估小组进行收入评估。评估小组根据评估标准并结合申请人提供收入项目、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逐项计算其收入,填写入户调查评估表。

    (四)评估收入的确认。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和被评估家庭的户主要分别在评估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收入核定

    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须先进行信息核对,其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后的收入认定。家庭月收入按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前六个月或者前一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其中,个人申报的收入高于评估结果的,按申报收入计算该家庭的收入,低于评估结果的按照评估结果计算该家庭的收入。

    (一)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资收入按照工资存折发放明细或工资、奖金原始发放记录复印件(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认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二)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经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四)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五)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各村(居)收入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位工资指导价位核定,但不能低于本区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在本市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本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本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七)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本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按照各村(居)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八)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及转让税(发)票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转让税(发)票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评估公司财产评估报告。

    (九)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义务人赡养费、抚(扶)养费能够精准认定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50%÷单方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0-3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义务人赡养费、抚(扶)养费不能精准认定的,子女家庭赡养费按照不低于给付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单方被赡养人数计算,子女家庭中有两套住房或拥有一辆机动车的,赡养费按照给付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每多一套住房或一辆机动车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0%递增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每个按照给付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计算。义务人家庭为低保、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的,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老年人子女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3倍的或者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且老年人无大病、非重度失能且子女家庭不属低保、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低收入家庭的,视为子女有完全赡养能力;有完全赡养能力子女的老年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本条所述老年人子女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的机动车价值和货币财产价值。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1-2倍之间,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其中无大病重残或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低于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家庭,不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

    (十)镇(街道)、村(居)及其他单位为居民派发的分红资金、定期发放的现金性生活补贴、每月(季度)定期发放的粮食等实物应按实际折算金额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自谋职业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本区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十二)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金安置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和本区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十三)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本区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十四)其他应核定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罹患重病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核定特别规定:

    (一)罹患重病家庭的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可扣除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本市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治病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和金融资产范围。

    第四章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持金;

    (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大学本科及以下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救助金、帮困助学金、奖学金、勤工俭学及实习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金、慰问款物等;

    (七)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八)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九)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的职工最低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个人自缴的居民最低档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十)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十一)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

    (十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

    (十三)低保对象在享受待遇期间上岗、就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其培训等必要的就业成本;

    (十四)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

    (十六)区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第五章  特殊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三条  特殊困难家庭收入评估

    特殊困难家庭部分项目收入难以核定的可按照下列标准认定。实际收入高于下列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个人申报的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按申报的收入认定。

    (一)特殊困难家庭土地经营收入(含菜园、柴草)可参照本村(居)评估标准的70%计算收入(含亲属代耕代种)。由他人租赁耕种的按照租赁价格评估标准核算收入。

    (二)健康成年人非固定从业收入认定。重度残疾或重病患者家庭中,被陪护人员生活能自理的,其他劳力中一人可按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收入;能够半自理的,其他劳力中一人可按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收入;不能自理的,其他劳力中一人可按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收入;单亲家庭且在学子女为义务教育阶段之前的,家庭成员中一名劳力人员的非固定从业收入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收入。

    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农闲期间的务工收入,可以扣减不超过3个月农业劳动时间后,再按上述标准计算收入。妇女在法定哺乳期收入难以核定的可以不计算收入。因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需长期陪护,可以扣减实际陪护时间后,再按上述标准计算收入。

    (三)患病人员非固定从业收入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患病期间的收入视为零;其他患者根据病种、病情、年龄、性别等情况,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60%计算收入。

    (四)残疾人员收入认定,残疾人员有明确收入的,计入家庭收入。

    在企业投缴职工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员,其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为零的,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丧失劳动能力的单身重残人员,由亲友通过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身份代为投缴的可不计入个人收入。

    未投缴职工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收入难以核定的认定为零;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员或年满50周岁以上非重度残疾人员,收入难以核定的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计算收入,其他残疾人员根据类别、年龄、自理状况等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0%-70%计算收入。

    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扣除基础养老金后全部计入家庭(个人)收入。残疾人员个人的其他收入连同土地经营收入合并计算,评估的收入高于本区低保标准的不纳入低保。

    (五)健康老年人收入认定。应根据年龄大小、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50%计算收入。

    (六)低保或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就业、外出务工等增加的必要支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低保标准的30%扣减,以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第十四条  在评估收入时,如遇其他特殊情况,需由镇(街道)详细调查后形成书面材料,由区、镇(街道)两级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特殊家庭收入评估办法仅适用于本区户籍居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5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居民家庭收入核定办法》(青黄民字〔2017〕2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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