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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724620220628153220
  • 成文日期 2022-06-26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2-06-26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
  • 生效日期 2022-06-28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116162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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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因机构名称变更和新增部分行政执法主体,现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整,经管委(区政府)审核确认,名单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49个)

    青岛市黄岛区档案局

    青岛市黄岛区国家保密局

    青岛市黄岛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发展和改革局(青岛市黄岛区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青岛市黄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局、青岛市黄岛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

    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

    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青岛市黄岛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青岛市黄岛区林业局)

    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青岛市黄岛区畜牧兽医局、青岛市黄岛区乡村振兴局)

    青岛市黄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水务局)

    青岛市黄岛区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黄岛区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黄岛区商务局

    青岛市黄岛区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黄岛区新闻出版广电局、青岛市黄岛区文物局)

    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健康局(青岛市黄岛区中医药管理局)

    青岛市黄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黄岛区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黄岛区审计局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青岛市黄岛区统计局

    青岛市黄岛区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黄岛区藏马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人民政府

    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黄岛区王台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9个)

    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理委员会(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青岛)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古镇口核心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海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西海岸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青岛西海岸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西海岸交通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黄岛区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黄岛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三、相关机构设置说明

    (一)中共青岛市委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的工作机关与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的工作机关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的工作部门与青岛市黄岛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三)区政府组成部门、区政府直属机构和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管委(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本通知下发前管委(区政府)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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