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政策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2-05-25
字体大小: 打印
  • 制发机关
  • 成文日期 2022-05-25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鲁医保函〔2022〕27号
  • 文章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 什么是双通道管理?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也就是说,参保人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时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既可以在定点医院按规定报销,也可以在“双通道”药店按规定直接报销。

    “双通道”药店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方面有什么要求?

    按照省医保局要求,“双通道”药店要充分发挥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作用,其中市内三区的“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不少于30种,其他区、市内的“双通道”药店配备不少于20种。为保证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目前已申请通过的“双通道”药店应在9月底前完成谈判药品数量配备要求。。

    三、提高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待遇保障水平有哪些举措

    一是适当降低艾塞那肽注射液等49种药品的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其中艾塞那肽注射液等37种药品调整为20%,注射用贝利尤单抗等12种药品调整为10%。

    二是参保人员使用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等13种生物制剂时,药品费用按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不列入所在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统筹金支付限额。       


    相关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加载中...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