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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索引号 765820220713163948
  • 成文日期 2022-05-25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无
  • 发布日期 2022-05-25
  • 政策咨询部门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科
  • 生效日期 2022-05-25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162560
  • 失效日期 无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无
  • 【政策文件】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医保字〔20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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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切实保障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地实施,更好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函〔2022〕2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扩大“双通道”管理的药品范围。按照省局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协议期内全部谈判药品以及乙类药品帕利哌酮注射剂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范围,确保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并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谈判调整情况动态更新。

    二、提高部分谈判药品待遇保障水平。自2022年7月1日起,降低艾塞那肽注射液等49种药品的自负比例(名单见附件2),其中艾塞那肽注射液等37种药品调整为20%,注射用贝利尤单抗等12种药品调整为10%。参保人员使用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等13种生物制剂(名单见附件3)时,药品费用按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不列入所在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统筹金支付限额。

    三、强化“双通道”药店的准入管理。各“双通道”药店要充分发挥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作用,其中市内三区的“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不少于30种,其他区、市内的“双通道”药店配备不少于20种。为保证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目前已申请通过的“双通道”药店应在9月底前完成谈判药品数量配备要求。

    四、夯实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主体责任。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谈判药品配备使用主体责任,应在现有配备品种数量基础上,及时将临床有需求的谈判药品纳入采购范围,不得将本院已配备的谈判药品以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为由,从医院采购目录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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