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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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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 成文日期 2022-05-25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医保字〔2022〕27号
  • 文章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一、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22〕22号)

    、政策依据

    1.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5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函〔2022〕27号)

    出台目的

    为切实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实施工作,山东省医保局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切实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

    、主要内容

    1.按照省局规定,协议期内全部谈判药品以及乙类药品帕利哌酮注射剂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范围,并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谈判调整情况动态更新。

    2.2022年7月1日起,适当降低艾塞那肽注射液等49种药品的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其中艾塞那肽注射液等37种药品调整为20%,注射用贝利尤单抗等12种药品调整为10%。

    3.参保人员使用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等13种生物制剂时,药品费用按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不列入所在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统筹金支付限额。

    4.强化双通道药店的准入管理,规定市内三区的“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不少于30种,其他区、市内的“双通道”药店配备不少于20种。

    五、负责部门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实施期限2022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相关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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