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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青岛市黄岛区燃气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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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

1.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 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抽样数量

表1 各产品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1

家用燃气灶

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

抽取样品10m,其中5m作为检验样品,5m作为备用样品或抽取样品10根,其中5根作为检验样品,5根作为备用样品

3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抽取样品7根,其中5根作为检验样品,2根作为备用样品

4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抽取样品4个,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2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表2 家用燃气灶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标准

1

气密性

GB 16410-2020

2

热负荷

GB 16410-2020

3

燃烧工况

离焰

GB 16410-2020

4

熄火

GB 16410-2020

5

回火

GB 16410-2020

6

燃烧噪声

GB 16410-2020

7

熄火噪声

GB 16410-2020

8

干烟气中 CO 浓度(室内型)

GB 16410-2020

9

温升(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

GB 16410-2020

10

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

GB 16410-2020

11

结构-结构的一般要求

燃气导管

GB 16410-2020

12

燃烧器的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2020

13

热效率

GB 30720-2014

GB 16410-2020

14

耐热冲击

GB 16410-2020

CJ/T 305-2009

15

耐重力冲击

CJ/T 157-2017

CJ/T 305-2009

表3 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标准

1

耐燃试验

GB 29993-2013

2

气密试验

GB 29993-2013

3

弯曲试验

GB/T 5565.1-2017

4

耐热试验

GB 29993-2013

5

柔软试验

GB 29993-2013

6

验证压力试验

GB/T 5563-2013

7

拉断试验

GB 29993-2013

8

标志

GB 29993-2013

表4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标准

1

软管气密性

CJ/T 197-2010

2

结构与尺寸-接头螺纹

CJ/T 197-2010

3

软管耐压性

CJ/T 197-2010

4

软管弯曲性

CJ/T 197-2010

5

接头耐安装性

CJ/T 197-2010

6

被覆层阻燃性

CJ/T 197-2010

表5 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标准

1

结构

调压器的设定状态

GB 35844-2018

2

进气口连接和尺寸(手轮外径、手轮宽度)

GB 35844-2018

3

出气口连接和尺寸(软管连接接头外径)

GB 35844-2018

4

过流切断安全装置

GB 35844-2018

5

气密性

GB 35844-2018

6

关闭压力

GB 35844-2018

7

出口压力

GB 35844-2018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标准依据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9993-2013  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

CJ/T 197-2010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GB 35844-2018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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