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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2024年青岛市黄岛区涉VOCs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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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

1.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1.2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抽样范围

抽查产品种类包括油墨、清洗剂、涂料、胶黏剂等样品。

1.4抽样数量

每类产品抽取样品2份,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

当产品独立包装>10升或在成品罐抽样时,应按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取样,抽取不少于2升样品,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另1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表1-1涉VOCs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VOC含量

GB/T 6283-2008

GB/T 4472-2011

GB/T 13173-200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标准依据

GB 38508-2020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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