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
1.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生产领域 :按GB/T 4756-2015方法从企业成品罐中抽取样品。
流通领域 :按GB/T 4756-2015方法从企业待销罐或加油机加油枪抽取样品。
1.2 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4L样品,其中检验样品不少于2L,备用样品不少于2L,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
2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表1 船用馏分燃料油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运动黏度 |
GB/T 265-1988 |
2 |
密度 |
GB/T 1884-2000 GB/T 1885-1998 SH/T 0604-2000 |
3 |
硫含量 |
SH/T 0689-2000 NB/SH/T 0253-2021 GB/T 387-1990 |
4 |
闪点(闭口) |
GB/T 261-2021 |
5 |
酸值 |
GB/T 7304-2014 |
6 |
倾点 |
GB/T 3535-2006 |
7 |
水分 |
GB/T 260-2016 |
8 |
灰分 |
GB/T 508-1985 |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标准依据
GB 17411-2015 船用燃料油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