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每种产品抽取样品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不得少于3.5L。
2 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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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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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动黏度(100℃) |
GB/T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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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黏度指数 |
GB/T 1995 GB/T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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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闪点(开口) |
GB/T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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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倾点 |
GB/T3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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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分(体积分数) |
GB/T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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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机械杂质(质量分数) |
GB/T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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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泡沫性(泡沫倾向/泡沫稳定性) |
GB/T12579 SH/T 0722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1121汽油机油
GB 11122柴油机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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