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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索引号 720320231212153504
  • 成文日期 2023-12-1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3-12-11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项目科
  • 生效日期 2023-12-11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5162335
  • 失效日期 2026-12-11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西海岸新区重点实验室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西新工信发〔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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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西海岸新区重点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11日        

    西海岸新区重点实验室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文件精神,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实施科创平台梯次构建行动,培育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重点实验室是指在新区归口管理部门备案,依托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企业等单位进行建设,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具备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载体。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三条 区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源头创新能力;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瞄准行业和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研究制定重要技术标准;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人才(团队);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章 管理运行职责

    第四条 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是区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坚持备案设立、考核评价、动态调整、择优推荐的工作机制,实行分领域管理。

    第五条 区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区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区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如果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区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区重点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为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

    第七条 区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八条 区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九条 区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把实验室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 区重点实验室须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区重点实验室须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区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区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区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区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备案。


    第十四条 区重点实验室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依托单位提出备案申请,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审查确认。

    第十五条 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企业(注册地、办公场所均在新区);

    (二)可以为区重点实验室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三)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依托单位申报区重点实验室的,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或先进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条件,有基础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区内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申报重点实验室的,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承担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多个依托单位申报联合组建同一区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其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备案的区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

    应符合青岛西海岸新区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注重与产业化相结合。

    (二)科研能力

    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省、市科研任务。

    (三)人才队伍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

    (四)硬件条件

    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实验室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始购置价应在400万元以上(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实验室可适当降低设备总值)。

    (五)运行管理

    具有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第十七条 区重点实验室备案程序:

    (一)公开申报

    区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常态化备案制,依托单位填写《西海岸新区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备案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三)结果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拟备案的区重点实验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区重点实验室备案名单。

    对于新区产业发展急需人才、顶尖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牵头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八条 通过备案的区重点实验室,获得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纳入备案序列管理,并填写《西海岸新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


    第四章 建设备案

    第十九条 区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间,可以区重点实验室(备案)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 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依据《西海岸新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备案其为区重点实验室。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并取消其备案资格。

    建设期内经推荐被评为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不再进行验收,直接获得区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区重点实验室开展年度考核工作,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督促区重点实验室进行整改。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采取抽查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已备案的区重点实验室进行绩效考评,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获得区重点实验室资格;评估结果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区重点实验室备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区重点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取消其区重点实验室备案资格。

    (一)在申报、年报、验收或考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管理不善,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运行的;

    (四)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的因素,无法继续运行的;

    (五)无故不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审计和考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青岛西海岸新区XXX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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