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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和噪声污染防治协作配合机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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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0-10-15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西新管办字〔2020〕 28 号
  • 文章标题 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和噪声污染防治协作配合机制实施办法》

  • 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和噪声污染防治协作配合机制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回应群众期待,持续改善新区环境质量,提高青岛西海岸新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切实维护餐饮服务业从业单位和市民群众切身利益,明确界定餐饮服务业业油烟和噪声污染防治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与综合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污染治理合力。

    二、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4.《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

    6.《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88 号);

    7.《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243 号);

    8.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青城管﹝2020﹞99 号)。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协作配合机制。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青城管﹝2020﹞99 号),全面落实源头管控机制、协调联动机制、案件移送抄告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经费保障。

    (二)明确基本职责分工。依据《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3号)和《关于建立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青城管﹝2020﹞99 号),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三)发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181026日前已开办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达不到排放标准且造成严重扰民的,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区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制度措施

    1.与餐饮服务业禁设区目录制度衔接。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 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要求,组织各镇街对辖区房屋进行逐户甄别、标记、建档,健全完善并动态更新餐饮服务业禁设地址目录,对禁设区进行精细化管理。每月动态新增或调整餐饮服务业禁设区目录。严格核实申请人选址情况,对位于餐饮服务业禁设区目录内的,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

    2.落实“双告知”制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双告知”规定,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批准的经营项目和相的地审批机关,并要求申请人对在获得行政许可前不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作出书面承诺。

    3.加强执法巡查。各镇街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和综合执法中队队伍建设,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等要素,充实巡查管控人员,及时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4.落实“街呼区应”机制。镇街发起“街呼区应”解决具体问题时,按区社会治理中心“街呼区应、上下联动”机制流程组织实施。

    5.落实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检测。将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执法检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失信惩戒制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各镇街查办完结的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违法案件,依法实施公示同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抄告行政处罚决定,各部门应将违法信息录入各部门相关管理平台或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本行业“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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