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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在森林防火期对森林火险区实行封山和禁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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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10-28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黄政字〔2022〕142 号
  • 文章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在森林防火期对森林火险区实行封山和禁火的通告
  • 解读人: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薛英俊



    一、起草目的

    为切实保障新区森林防火安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稳定。

    二、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六方面内容:

    (一)森林防火区范围。明确黄岛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市区除外)均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全区所有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国有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城市城区除外)。

    (二)封山禁火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

    (三)封山禁火期内禁止行为。森林防火期内,对所有森林防火区(景区开放区域除外)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封闭管理区,严禁在封闭管理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森林防灭火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森林防灭火责任;镇(街道)、村(社区)、自然保护地交界的地域,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联控机制;所有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应当接受属地山林权属村(社区)、林区、景区管理人员的统一检查、监督和管理。

    (五)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四、施行时间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在森林防火期对森林火险区实行封山和禁火的通告》(青黄政字[2020]183号)同时废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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