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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691920221109102954
  • 成文日期 2022-11-09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2-11-09
  • 政策咨询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 生效日期 2022-10-28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881337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发布封山禁火令的通告
    青黄政字〔202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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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区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对森林防火区实行封山禁火,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黄岛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城区除外)。

    二、森林高火险区:全区所有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国有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重要林带、文物古迹及重要设施周边、寺庙祭祀场所、国省道公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和重要通讯线路沿线所有林地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城市城区除外)。

    三、森林防火期:我区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高火险期。

    四、森林防火期内,对所有森林防火区(景区开放区域除外)实行封闭管理,除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范围和防火规定进行活动,并接受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及所属镇(街道)的监督管理。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封闭管理区,严禁在封闭管理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要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做好火种收缴和防火检查,按要求清理林下可燃物,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七、所有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应当接受属地山林权属村(社区)、林区、景区管理人员的统一检查、监督和管理。

    八、镇(街道)交界,村(社区)交界,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与镇(街道)、村(社区)交界的地域,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联控机制,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九、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发现森林火灾后,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向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十、森林防火区内,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10000元罚款。

    十一、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

    十二、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50000元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在森林防火期对森林火险区实行封山和禁火的通告》(青黄政字[2020]183号)同时废止。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联系电话:86163724。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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