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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字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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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2026-03-23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西新管发〔2026〕6号
  • 文章标题 部门文字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
  • 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

    解读人:王慧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一、概念界定

    本意见所称科研综合体是指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科教(科研)用地上规划建设的包括科研用房、服务业用房、配套用房等于一体的,主要开展科技研发、企业孵化、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业态综合体。

    二、修订背景及依据

    2024年4月3日,新区管委印发了《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该政策仅在古镇口核心区部分区域试点施行。因试点区域外的科研综合体项目建设单位也存在分割转让的需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对科研综合体在试点区域外施行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根据新区工作安排,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区自然资源局开展了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政策修订工作,最终形成了修订后《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三、政策修订的必要性

    开展科研综合体的分割转让工作,一方面能够推进科研综合体可持续发展,吸引更多的科技类企业入驻新区;另一方面能够盘活科研用地建设单位持有的空闲科研综合体资产,回笼部分资金,用于科研项目的投入,有需求的科研单位也通过分割转让,持有了固定资产,确保科研项目的长久发展。

    四、政策修订过程

    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修订要求,在经过征求各功能区、镇街、区有关部门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召开企业座谈会,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等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在经新区自然资源局集体决策并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新区管委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同意按程序印发公布实施。

    五、新旧政策对比说明

    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共17条,主要对政策实施范围、受让主体、分割转让比例、分割转让流程、监管要求等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地价评估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等内容。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政策修订内容

    1.根据新区“十五五”规划纲要“结合实际需求、适时扩大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试点范围”,将政策适用范围从古镇口核心区部分区域扩大为西海岸新区范围(不含自贸片区);

    2.根据调研并结合新区实际,将科研综合体基础分割转让比例(非科技孵化器)从30%修订为40%;

    3.根据全国统一市场的有关要求,将受让对象由企事业单位修订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因实施范围扩大,将分割转让审核由古镇口管委修订为由项目所在地功能区或镇街进行初步核实后由区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审核;

    5.监管职责由古镇口管委修订为由项目所在功能区或镇街对项目分割后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进行督促整改。

    (二)政策新增内容

    1.增加了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条款。新供应的科研用地,需在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科研综合体是否可分割转让并明确分割转让的比例;存量科教(科研)用地上的科研综合体办理分割转让的,应按照程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2.增加了地价评估办理条款。符合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条件的科教(科研)用地,应按项目自持物业比例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款。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根据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受理申请时点的科教(科研)用地地价进行评估。

    六、执行范围

    本意见在西海岸新区范围内(不含自贸片区)施行。

    七、政策执行期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2日。

    八、解读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532-66075331。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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