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6年3月23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集约高效利用科教(科研)用地,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速科技创新要素集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 〔2015〕778号)、《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要求,结合西海岸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科研综合体是指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科教(科研)用地上规划建设的包括科研用房、服务业用房、配套用房等于一体的,主要开展科技研发、企业孵化、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业态综合体。
第三条 科研综合体中的科研用房可分割转让,兼容的服务业用房、配套用房等服务设施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项目已签订投资协议或相关投资承诺的,严格按有关协议或承诺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原协议或承诺执行。对于投资和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对投资协议或投资承诺的事项履行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意见实施后新供应的科研用地,需在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科研综合体是否可分割转让并明确分割转让的比例,并按本意见办理相关分割转让手续。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已出让的科教(科研)用地上的科研综合体办理分割转让的,应按照程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 符合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条件的科教(科研)用地,应按项目自持物业比例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拟分割转让的科教(科研)用地出让价格按照不可分割的科教(科研)用地的评估价格乘以(2减自持房屋百分比例)确定。
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根据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受理申请时点的科教(科研)用地地价进行评估,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剩余年期下拟分割科教(科研)用地市场价格扣减剩余年期下原不可分割科教(科研)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
第六条 科研综合体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应满足入驻企业科研、中试需求,包括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具备完善的科研服务功能。
允许科教(科研)用地兼容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商务办公、小型商业、物业、食堂和员工宿舍等),兼容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宗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单独抵押、转让。
第七条 科研综合体办理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按栋、层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在此之前不得预售。拟分割的科研综合体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栋、层固定界限以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文件为准(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等)。
第八条 科研综合体的受让对象应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服务、科技孵化等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科研综合体项目原则上可按宗地内不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4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孵化器的,可按不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被认定为部级科技孵化器的,可按不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7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但自持面积不得低于相关部门关于孵化器场地面积的要求。
第十条 科研综合体的受让方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再次转让也须符合首次转让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对科研综合体有分割转让需求的,科研综合体项目单位和受让方应当联合向项目所在地功能区或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
(二)身份证明;
(三)分割转让申请表(与受让方共同提交);
(四)分割转让方案(含综合体功能布局及自持部分说明);
(五)获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并出具相关认定文件;
(六)受让方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功能区或镇街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科研综合体的分割转让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符合分割转让要求的,由功能区或镇街在新区政务网及项目现场发布转让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公告须载明科研综合体项目的坐落、分割转让面积、用途及受让对象。
经公示无异议的,功能区或镇街将项目有关材料及出具了初步审核意见的《科研综合体项目分割转让审核表》转区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由区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科研综合体项目分割转让审核表》中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 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科研综合体项目分割转让审核表》,根据分割转让的科研综合体房屋面积进行地价评估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协议,在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根据交易双方的申请按程序办理科研综合体的分割转让登记。
第十四条 科研综合体项目单位必须向受让方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出让年限、物业费、再次转让的办理条件等相关情况,告知受让方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对房屋使用功能私自进行变更,严格按照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时的要求使用房屋,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属地功能区或镇街、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对科研综合体项目的手续办理及运营情况,项目属地功能区或镇街应建立定期核验评估制度,依据项目产业发展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符合用地支持政策证明等文件,定期对已分割转让的科研综合体的使用情况进行核验评估,并将核验评估情况报新区管委。对不符合科教(科研)用地政策的,功能区或镇街应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纠正;对需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的,应依法依约追究责任。
功能区或镇街应对辖区内科研综合体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禁科研综合体项目改变使用主体、使用性质、消防安全设施等,对擅自改变的由功能区或镇街负责督促整改。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属地镇街、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意见在西海岸新区范围内(不含自贸片区)施行。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2日,原《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24〕6号)同时废止。西海岸新区内科教(科研)用地上房屋分割转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