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涉企行政检查存在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等问题,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要求,“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为严格落实上级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升级“扫码执法”涉企联合检查机制,结合新区实际,区营商环境促进中心、区司法局牵头制定了《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以下简称《“企业安静期”制度》)。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上级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系列部署要求,同时充分借鉴了国内推行“企业安静期”制度比较成熟地区的经验做法。
三、出台目的
通过建立“企业安静期”制度,明确每月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内不安排涉企行政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倒逼行政执法机关统筹检查计划、合并检查事项、降低检查频次,让企业安心生产经营。同时,保留对紧急、特殊情形的必要检查权限,做到“放而有度、管而有效”,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和服务质效,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企业安静期”是什么意思
“企业安静期”是指每月固定的一段时间内,除特殊情况外,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期限。通俗来讲,就是在这段时间里,执法部门尽量减少对企业的打扰,为企业营造一个相对稳定、不被干扰的生产经营环境。
五、“企业安静期”的日期选择
结合国内先行地区成熟实践,普遍会将每月1-10日或1-15日设为安静期。我区立足“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监管导向,充分听取企业诉求与多方座谈建议,兼顾执法统筹与经营便利,在试行阶段将每月1-10日确定为“企业安静期”。该时段为试行安排,一年后将根据实际运行效果评估优化、适时调整,确保制度更贴合新区企业发展需求。
六、哪些特殊情形可以在“安静期”内开展检查
为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企业安静期”制度》明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检查、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保障、投诉举报核查、案件查处、法定时限内核查复查等五类特殊情形可以在“安静期”内开展行政检查。
特别说明:特殊情形涵盖的正是涉及底线安全、应急处突、案件查办等必须开展的检查,体现了“放而有度、管而有效”的原则,既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打扰,又要守住公共安全和法治底线。
七、“白名单”制度的概念
《“企业安静期”制度》鼓励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风险等级建立“白名单”制度,分级分类开展行政检查。对纳入“白名单”管理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企业安静期”,进一步减少非必要行政检查干扰,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通俗理解:如果您所在的企业信用好、风险低,就可以被纳入“白名单”管理,“安静期”可能会更长——例如延长到每月15日甚至整月免于常规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反之,如果有不良信用记录或风险较高,可能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这样既避免“一刀切”,也能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八、如何保障“企业安静期”制度落到实处
为确保“企业安静期”制度落地见效、发挥作用,采取两种措施加强监督:
一是定期抽查监督:通过实地走访、资料核查、企业座谈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企业安静期”制度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二是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电话,对收集的问题线索,及时做好核查处置。企业如遇违反安静期制度的检查,可拨打投诉电话反映。
投诉渠道:企业服务热线(86989267)、执法监督热线(86116162)
九、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青岛西海岸新区辖区内所有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执行。
适用执法主体:青岛西海岸新区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
十、制度有效期
本制度为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试行期满后将评估实施效果,视情修订或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