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6年6月1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打扰,结合青岛西海岸新区实际,制定“企业安静期”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企业范围,是指青岛西海岸新区辖区内所有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西海岸新区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
第五条 在全区范围严格执行“企业安静期”制度,每月1—10日为“企业安静期”。在“企业安静期”内,除特殊情形外,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一)根据国家、省、市、区统一部署,需要在特定时间或者重大敏感节点完成的行政检查;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或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
(三)涉及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需要调查取证或实地核查处理的;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需完成的核查、复查、检查事项;
(五)其他在特定时限内需要完成的行政检查。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企业安静期”制度与“涉企联合检查”工作深度融合,科学制定检查计划,统筹安排执法力量,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企,严禁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风险等级建立“白名单”制度,分级分类开展行政检查,对纳入“白名单”管理的企业,可结合实际适当延长“企业安静期”。
第八条 区营商环境促进中心、区司法局负责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区司法局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