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12-09
  • 成文日期 2021-12-09
  • 生效日期 2021-12-09
  • 索引号 692020211213135319
  • 失效日期 长期有效
  • 政策咨询部门 区自然资源局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162989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有效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21〕49号
    字体大小: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101号)和《关于印发<做好全市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0〕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进一步明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不动产权,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为乡村振兴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二、工作目标

    在新区管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各镇街配合、区直有关部门参与,以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对宗地上房屋开展补充调查,建立和完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加快实现我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一)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已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房屋补充调查;未确权发证的,直接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

    按自然幢划分农村不动产调查单元,查清房屋权属、坐落、界址、面积等情况,完成房屋落幢落宗。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房屋的建筑结构、层数、面积、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内容。主要建筑物指具有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通称正房),一宗宅基地只确定一幢正房;除正房外的其它永久性结构房屋(檐高≥2.2米)只调查层数和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全部调查。

    (二)完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按照青岛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存量数据入库要求,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数据信息进行处理整合,建立格式规范、要素齐全、信息准确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原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证书继续有效。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纳入日常业务,为申请人就近提供登记服务。创新工作模式,规范登记程序,逐步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的全覆盖。

    (四)提升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质量。

    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标准,实现与青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对接;加强权籍调查成果更新和质量管控工作,积极推动农村不动产调查成果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领域的广泛运用。

    三、基本原则

    (一)房地一体,分类处理。

    根据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不可分离特点,开展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充调查。对于权属、界线不一致的农村不动产,应在维护土地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类型,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我区目前农村不动产存量25万宗,其中宅基地约占90%以上,规模庞大,分布广泛,房屋建设情况复杂,对权籍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坚持“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先规划区外后规划区内的调查路径推进调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及村级组织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按照区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机制,确保权籍调查工作有序推进。

    (三)便民利民,精简高效。

    充分利用好基础资料和数据,推广使用新兴技术手段进行调查测量和信息核实,科学安排进度,避免重复调查;简化调查材料,优化调查程序,能共享取得的信息,不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因权利人确实无法到场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努力提高入户调查成功率和数据成果合格率。

    (四)尊重历史,维护稳定。

    对于房屋权属来源材料缺失的,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采取公示、承诺方式确认权属的,各镇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履行审查职责,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四、实施范围

    除批准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村(居)外,全区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五、调查程序

    (一)数据采集

    利用倾斜摄影、全野外数字采集技术手段完成外业调查后,内业叠加最新不动产登记数据、地籍成果等基础数据;对宗地及房屋权属内容、属性信息进行落宗、测算和校验工作;导出调查数据,制作工作底图、调查表格等图表资料。

    (二)数据公示

    按照规定程序将调查结果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村(居)公示栏张榜公示15天,公示期满后,调查数据予以生效。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向村(居)工作小组提供书面异议证明材料,异议成立的,按程序重新组织核查。

    (三)审核确认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工作底图和调查表格信息,做好申请人申请材料提交、房屋基本信息确认签字工作。申请人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建设规划等材料。

    (四)成果入库

    按照青岛农村不动产数据库建设标准要求,完成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入库汇交和整理归档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筹划准备阶段(2021年12月10日前)

    成立各级工作机构,制定技术路线标准、开展宣传动员培训、收集整理基础资料。

    (二)工作实施阶段(2021年12月1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建立符合青岛市验收标准的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成果验收阶段(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完成数据成果自检工作,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和汇交。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和数据管理维护,实现数据成果的良好应用。

    七、妥善处理土地、房屋有关问题

    (一)农房缺少规划建设材料问题。

    1.对于合法宅基地上缺少规划建设手续的房屋,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建设材料;《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2018年1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前建设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公示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建设材料;《办法》实施后建设的,提供区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镇街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

    2.对于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上缺少规划建设手续的房屋,属于《办法》实施前建设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由镇街出具审查意见;《办法》实施后建设的,提供区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镇街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

    3.对于合法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没有竣工验收手续的房屋,属于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前,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即限额以下工程),由权利人提交证明房屋安全质量的承诺书;《办法》实施后建设的限额以下工程,应提供镇街参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应提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屋建设工程未竣工或经有关部门鉴定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只进行地籍调查。

    (二)农村不动产权属界线修补测问题

    1.农村不动产已有土地确权成果的,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对宗地权属界线进行复核;宗地权属界线确有错误的,应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已有房屋登记成果的,经核实房地权利人一致且房屋未进行改扩建的,将房屋登记相关信息一并录入权籍调查数据库,无需重新开展界址测量。

    2.农村不动产的房屋所有权界线未超出宗地界线范围的,按房屋现状调查测量;超出宗地界线范围但在允许误差值(±15cm)范围内的,按照宗地权属界线进行房屋“落宗”;超过允许误差值范围的,按第1项意见处理。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问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因分家析产、互换、买受、赠与宅基地上房屋等原因,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地一体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受让人须提供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出具的成员身份适格及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审查意见。受让人配偶自始至终为城镇居民的,由其本人书面承诺后,提供不动产权登记查询结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出具无宅基地证明。

    2.农户内家庭成员之间,因房屋赠与引起宅基地使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受让人已婚或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受让人及配偶在他处无宅基地或未拥有过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3.符合老年房审批条件的农户,因受让的房屋所占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审批面积的,按老年房规定审批面积登记,并确定其使用权范围,超出部分须在地籍调查表上说明。

    (四)农村不动产不符合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房地一体登记:1.不动产权利主体不一致的;2.存在权属争议的;3.无主房产未经依法处理的;4.不动产存在限制权利的;5.宅基地空闲或农房坍塌至今未批准恢复使用的;6.不符合规划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7.已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或列入拆迁范围的;8.因新农村建设、合村并居、村庄规划或地质灾害防治等原因,村民已按规定获得补偿或已迁入新建住宅,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拆未退、未注销不动产权登记的;9.属于“乱占耕地建房”、“大棚房”、“小产权房”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建立权籍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调度和督导保障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镇街积极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职责分工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职能做好建设规划许可、相关政策的完善、数据库建设和成果汇交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各镇街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出具限额以上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区司法局: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权籍调查中涉及的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工作。

    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做好权籍调查中涉及的户籍信息核实工作。

    各镇街:建立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权籍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及房屋建设规划竣工材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和权属争议问题。成立本级权籍调查指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工作推进和督导;协助调查单位完成外业调查测量和有关材料收发等工作;指导各村(居)成立村级工作小组;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协调各村(居)落实调查单位办公地点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各村(居)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双责制,负责做好本辖区权籍调查的宣传组织动员、材料收集审查、房地信息审核、纠纷信访处理等工作;具体做好农村不动产权属来源、申请条件、权利人身份、家庭信息、界址界限、建设规划、一户一宅等情况的审查认定和盖章签字工作。成立村级权籍调查工作小组,安排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熟悉情况的人员具体负责本村权籍调查工作;落实调查单位办公地点和相关保障工作。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意识。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是系统性、基础性工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发展稳定。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协同推进权籍调查工作。区督查考核部门要加强工作监督和目标任务考核,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二)发挥基层作用,积极破解难题。

    我区农村不动产存量巨大,房屋建设情况复杂多样。在实际工作中,既要依据法律法规,又要尊重历史形成。各镇街要充分调动本级及辖区村级组织在权籍调查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制定有效措施,创新工作方法,依照方案分工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各镇街要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及时跟进督导处理信访纠纷问题,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严格遵守法律规章,严禁利用本次权籍调查将违法占地、违规建筑合法化;认真履行操作规程,确保调查成果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加强权籍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成果质量检查,确保调查覆盖率和测量数据差错率双达标,确保数据成果资料符合验收入库和确权登记工作要求。


    附件: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管学锋  副区长

    副组长  张  力  管委办公室副主任

    臧浩宇  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

             王朝平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薛聚基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成  员  钟淑君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徐连法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杨  振  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盖永生  区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海涛  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洪芳  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队(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处)大队长

             赵  辉  长江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薛志强  红石崖街道城市管理中心主任(六级岗) 

             柳  晖  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党工委委员、管委副主任  

             王延安  灵山卫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杨  军  灵珠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薛志强  红石崖街道城市管理中心主任(六级岗)

             高悦增  辛安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纪晓东  黄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马  波  王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  伟  胶南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庄学海  张家楼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高鲁东  滨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三级调研员       

             陈国梁  隐珠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李泽全  珠海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三级调研员 

             祝增建  铁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德志  泊里镇社会治理中心主任(副处级)   

             刘  军  琅琊镇副镇长

             赵希旭  大场镇副镇长

             杨  松  海青镇党委委员

             丁新春  藏马镇人大主席 

             周  尧  大村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武装部部长

             耿照明  六汪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逄培成  宝山镇副镇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钟淑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该工作结束后,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附件:
    附件加载中...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