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青岛市《关于深入推进区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意见》(青编办〔2018〕6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实施机制的意见》(青政办发〔2019〕6号)、《关于加强审管信息共享强化审管协同的通知》(青审组字〔2023〕3号)、《关于优化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青办发〔2024〕1号)和新区《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8〕90号)、《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海岸新区区域范围内区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是指经政府批准,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行使有关主管部门的部分行政许可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区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区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并指导和推动全区各级审批服务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辖区内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具体事务,负责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许可流程再造、许可环节优化等相关工作体系、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
(二)负责商事经贸、投资建设、社会事务、涉农事务、卫教文体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事项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或配合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项目踏勘及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工作;
(四)负责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审批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的推送、函告和公示工作。
第六条 被划转行政许可权事项的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为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将发现的与行政许可权事项有关的问题告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三)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工作提供相应的专业和技术支持;负责并承担对相关政策条款的解读解释、咨询;
(四)根据踏勘责任分工,做好许可过程中的项目踏勘及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工作;
(五)协助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立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做好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
(六)落实专人负责行政许可权事项相关信息的查看、接收、传达和反馈。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系统(“审批-监管一体化”或业务办理专网等平台)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监管信息、与许可有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信息,以及许可依据调整或变动信息。
第七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审管相对分离、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原则,实现行政许可精简规范、高效便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区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八条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部门间存在工作意见分歧的,报区行政服务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 许可实施
第九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办理标准,明确设定依据、服务对象、实施条件、权限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办结时限、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有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变动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依据通过金宏办公系统反馈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十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对本单位及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单位授权行政权力事项的“一窗受理”业务,对受理材料严格把关,录入信息平台系统,依程序流转。各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系统实时查看审批过程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会商制度,会商可以函告或工作会议的形式开展。
工作会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召集和主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协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召开,必要时由新区管委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
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接使用许可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密匙密码等内容,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组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许可业务培训和会议;配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许可业务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三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职责范围内事项开展现场踏勘。因受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资格证书、专业设备等限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具备现场踏勘条件的行政许可或其他权力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现场踏勘职责,并按要求时限完成;对其他专业要求不高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行承担现场踏勘任务。
第十四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建立现场踏勘协同配合机制。个别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实施联合现场踏勘,避免多次踏勘。各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现场踏勘负责人,并选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本部门现场踏勘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
第十五条 踏勘实施单位要严格对照行业标准,对申请材料填报的场地、设施、人员、制度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与他人利害关系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现场出具踏勘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录入信息平台系统;如需整改,必须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确定合理整改时限,并将踏勘情况及时反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整改时限期满,凡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整改的,由踏勘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作出相应踏勘决定,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系统。
第十六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严格依据踏勘结论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在踏勘环节,依法如需实施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程序的,由踏勘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并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行业领域专家及特定资质机构名单,建立、管理专家库,并及时调整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踏勘实施单位对本单位的踏勘行为和结果负责,承担本单位现场踏勘过程和结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批部门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政策措施制定、行业规划、行业监管等职责。突出源头管控,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综合整治、行业规范、督促整改等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相对集中许可权范围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其中,属改革前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相关调查和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等进行投诉、举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调查。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督促整改;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事项,涉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需要依职权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连同线索和查实证据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在处理决定实施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有涉及或影响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及时告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涉及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业务培训、会议等活动,应通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
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应征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意见。
第二十三条 依托信息平台系统,实现行政许可信息互联互通。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建立审批信息实时查看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系统实时查看审批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信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及时提供和予以配合。
信息交流可采用信息平台推送和函告两种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函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移送相关调查取证材料,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责任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责任,对相关审批行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出现以下情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审批延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踏勘,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及时推送行政审批或现场踏勘信息,影响审批工作进度,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行政主管部门因审管协同工作产生争议的,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事项《划转协议》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一致的,可采用多部门联合发文、签订补充协议、发布会议纪要等多种形式补充完善审管协同和衔接机制。协商不一致的,涉及行政执法争议事宜,提请区司法局按程序协调解决;涉及职责划分事宜,提请区工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解决;涉及“放管服”改革推进事宜,提请区职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尚未列入或部分列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范围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一个科室,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统一受理、受审分离、一网通办、一口出证”原则办理。
第三十条 与集中行政许可有关的公共服务事项应集中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上级部门委托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受委托部门按照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