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现代海洋产业结构,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海洋产业特色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培育建设一批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园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发展引领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特色引领、错位竞争、链主带动、集聚发展”为原则,根据新区产业发展基础,聚焦“1+3+3+1”重点产业(“1”个关键产业:海洋新材料,“3”个优势产业:海洋装备制造业、现代渔业、港口航运,“3”个新兴产业: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业、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业、海洋新能源,“1”个未来产业:海洋电子信息),结合区域功能定位,系统谋划船舶海工、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电子信息等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培育工作,构建特色鲜明、专业突出、集聚明显、承载功能较强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每个重点产业培育建设1-2个集聚区。
第三条 集聚区培育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立足区域要素资源禀赋,发挥产业比较优势,拓展多元化培育路径。坚持创新驱动、高效开发,推动集聚区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建设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国际化集聚区。
第四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优化政府服务职能,统筹规划制定、要素供给、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参与集聚区全周期建设,实现政府、市场“两只手”有效互补。
第五条 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方式。对于新申报建设的集聚区,将根据市场需要与产业培育基础条件进行储备,并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实施特色产业集聚区梯度培育行动,适时开展组织申报工作。对于不能满足标准条件的集聚区,将给予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六条 集聚区建设类型、建设周期及培育进程明确明晰,空间布局、地块现状、产业规划、建设规划等精细详实;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符合相应建设标准;产业链配套及重点产业环节等功能区块布局合理。
第七条 集聚区持续导入创新资源,集聚国际国内一流的研究机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金融等各类创新要素资源;大力引进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多层次平台,着重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重要环节,实现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耦合。
第八条 集聚区应当建立“5个1”工作机制,即:1个管理团队、1个发展方案、1家龙头企业、1支招商队伍、1批重点项目,合力实现集聚区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推动园内海洋产业链群化发展。
第九条 集聚区分为创建类和认定类。对新建和腾换的集聚区,可以申报创建类特色产业集聚区,按照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精准招商,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对集聚区面积规模较大、运营管理水平和产业集聚度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集聚区,可以申报认定类特色产业集聚区。
第十条 集聚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创建类特色产业集聚区:
(一)集聚区申报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二)集聚区四至边界清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及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集聚区生态承载能力强,有完善的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可以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四)集聚区未纳入城市更新、土地储备年度实施计划或五年专项规划,通过租赁或受托管理方式取得集聚区管理权限的,剩余租赁或受托管理期限不少于5年,且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改变集聚区使用功能;
(五)集聚区可以用于招商引资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占总建筑面积比重不低于50%。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四)项要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集聚区,可以申报认定类特色产业集聚区:
(一)集聚区内主导产业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二)集聚区内具有总投资不少于10亿元的标志性、引领型项目,或产品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行业领军型企业投资的项目;
(三)集聚区已入驻3家以上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以上企业;
(四)集聚区产业规划目标明确,产业链条较为完整,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集聚度达50%以上;
(五)集聚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规模以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比例不少于90%。
第十二条 认定类特色产业集聚区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实现“5个6”目标,即实现在谈项目6个以上,新签约项目6个以上,新开工项目6个以上,新投产项目6个以上,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6个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申报单位向工委科海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区域发展基础、发展思路、建设目标、项目支撑及有关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开展联审。工委科海委办公室结合集聚区产业实际情况,联合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环保、税务、招才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五条 批复。对通过联审的产业集聚区,由工委科海委办公室报请工委科海委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批复。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集聚区主导产业培育机制。工委科海委成员单位按照“从上到下”的原则,推荐特色鲜明、集聚明显、专业突出的集聚区争创省级、市级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将集聚区内项目纳入新区海洋项目库,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推荐纳入海洋强省建设重点项目,强化项目资金、用地用海保障。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进集聚区建设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制定集聚区产业规划、建设规划、工作计划。探索建立注册申报、知识产权、人才服务、投融资等一站式服务中心,做好集聚区企业发展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项目招引落地。各招商单位创新产业链招商模式,注重发挥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产业集群招商矩阵作用,积极开展以商招商、基金招商、中介招商,延伸集聚产业链条。鼓励集聚区龙头企业链接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牵头组建产业链发展联盟,常态化开展与上下游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供需见面会、路演推介、座谈沙龙等系列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支持集聚区企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搭建集聚区企业与涉海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桥梁,大力引建概念验证、中小试基地、检验检测、标准验证、设备共享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集聚区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高水平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集聚区扩容提升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库,面向海洋领域引育储备一批高水平技术经理人;支持集聚区申报高层次人才,梯度化引育海洋人才,打造“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孵化+高层次人才集聚”的海洋创新创业共同体,建立起“产业需求+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创新生态链。
第十九条 强化基础设施保障。按照集聚区产业发展需要,强化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路网、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配套,提高集聚区产业承载能力。积极实施数字赋能行动,鼓励集聚区内开展数字化产业平台、数字工厂车间建设,加快5G、千兆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集聚区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试点,打造一批典型应用场景。
第二十条 建立集聚区咨询服务机构。依托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联盟,组建专家顾问组,为集聚区建设提供全周期咨询服务。引导集聚区改革创新,引进落地重大产业攻关或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化示范项目,推动集聚区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实施集聚区节能降碳减污示范工程。支持集聚区建设绿色建筑,打造一批绿色工厂、绿色集聚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探索打造零碳集聚区,实现集聚区智慧化、绿色化、高端化建设管理。强化集聚区污染综合整治,做好集聚区废水、废气、废渣的长效监管、规范治理,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第二十二条 强化资金要素保障。统筹利用中央省市区各类海洋产业扶持资金支持集聚区建设,落实股权投资、设备奖补、技改专项贷、省海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等政策;引导产业基金、政府基金加大对海洋项目、企业支持力度,推动新区海洋产业发展。引导辖区内银行机构针对海洋产业加大信贷支持,结合产业特点和需求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积极争取中央各类专项资金、超长期国债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推动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向集聚区延伸覆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集聚区信息报送机制。集聚区管理机构及时向工委科海委办公室报送年度发展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委科海委办公室每年定期启动集聚区评价工作,对集聚区的年度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集聚区经批复后,其发展思路、建设目标等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集聚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工委科海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工委科海委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聚区,报请工委科海委专题会议研究后,予以撤销。
(一)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
(二)未能落实集聚区建设规划,集聚区内竣工投产的用地产业项目在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上均低于既定目标;
(三)集聚区主导产业未能形成集聚态势,且引进项目与集聚区产业规划方向相关性较低;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
(五)无故不按规定提供评价材料,拒绝参加评价工作;
(六)集聚区申报数据或考核材料存在重大虚报瞒报情况;
(七)管理机构被依法终止;
(八)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有关情况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可以用于招商的建筑面积是指集聚区工业厂房和研发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第二十八条 产业集聚度是指集聚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占集聚区内所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或集聚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集聚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