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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00517500200020020190461
  • 成文日期 2019-05-15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19-05-15
  • 政策咨询部门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效日期 2019-05-15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5167023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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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实施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19年5月1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流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努力实现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服务环境最优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二、工作要求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批过程中,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涉及区级以上的审批事权要积极帮助协调。青岛西海岸新区“审批-监管-执法”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作为建设项目在线受理系统,应满足项目单位、审批部门、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使用的需求,是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理的跨部门协同平台,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查询、信息共享。政务服务部门应积极引导项目单位网上申报、在线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严禁在一体化平台之外业务流转。改变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违法违规惩戒,守住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廉洁廉政的底线。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范围内利用本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用于民生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涉及空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建类和市政类。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从其规定。

    四、审批阶段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审批流程按照项目建设的时序,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包括应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可并行推进。

    从立项至取得施工许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29个工作日以内。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1.区发展改革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赋码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生效。

    2.区自然资源局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整合规划、国土、海洋、林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人防等各类空间性规划和相关规划信息,形成全区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为项目论证、项目生成提供平台支撑,为一体化平台提供空间数据和相关功能支撑,为项目建设所需提供信息查询。

    3.项目单位可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步申报办理。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后,为加快工程进度需要土石方整理先行施工的,项目单位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确定土石方整理施工、监理单位,经区行政审批局审核确认提报资料完备、符合提前介入服务条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安监、质监单位办理提前介入监督服务后,即可进行土石方整理。

    (二)规划许可阶段

    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且技术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类政府投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2.优化方案审查方式,取消用地内管网综合、景观方案单独审查,规划方案阶段提供专篇一并审查;涉及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变更、项目位置等内容调整,且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在行政审批窗口立等即办。

    3.不涉及容积率、建筑性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变更内容的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调整等规划变更事项无需办理方案变更;因合理的施工误差或者施工需要的矫正、微调(如地形标高的处理、小区道路、车位位置等)等因素,造成与规划部门审批的图纸不符,但不违反法定强制性规范要求的规划变更事宜,无需办理方案变更;施工图、消防、人防专项审查等规范要求进行的规划变更,无需办理方案变更;建筑外墙原样粉刷、维修加固等建筑外立面工程,无需办理方案变更。

    4.项目单位可同步申请环境影响、地震安全性、水土保持等评价,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协调,联动办理。

    5.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证明文件。

    6.符合控规及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具备相关土地手续的情况下, 项目单位可以同时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并审查,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阶段

    1.政府投资项目须依法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立项、资金来源落实后即可启动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确定工作。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即可启动施工招标;取得施工图纸技术审查意见、招标控制价备案后,即可安排施工开标。

    2.施工、消防、人防、气象等施工图技术审查内容,纳入联合审图,统一出具审图意见,推动全面实施电子审图,限定审图机构审查时间,并注重培育市场,引进更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参与审查。

    3.除桥梁外其他所有市政工程,除学校、幼儿园、医院外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筑工程,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市供热设施设计方案备案、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景观亮化工程方案审查等审查事项。

    5.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等法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可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部门备案。

    6.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取消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工程款业主支付保函、养老保障金缴纳凭证,将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登记合并办理,同步办理人防质量监督登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方案、缴纳相关规费。

    五、相关要求

    (一)已承接赋权的功能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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