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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691920221008140731
  • 成文日期 2022-09-30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2-09-30
  • 政策咨询部门 区自然资源局
  • 生效日期 2022-09-30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989110
  • 失效日期 2027-09-30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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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全区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耕地开垦费的收取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含可调整地类,下同)的,必须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管委区政府统一组织补充。

    (二)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有关资金或者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三)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占用耕地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

    占用耕地质量等别低于8等(包含8等),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为每亩18万元;占用耕地质量等别高于8等,每提高一等,则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在每亩18万元基础上增加0.5万元。本办法实施前,已上报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仍按原收缴标准执行。

    三、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方式

    (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占用耕地数量及耕地等别,并负责征收耕地开垦费,按规定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二)区财政局负责将已纳入非税收入专户的耕地开垦费缴入国库,并统筹做好新区耕地开垦费相关资金支出预算保障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9日,原《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2017〕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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