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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691920230529111842
  • 成文日期 2023-05-15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3-05-15
  • 政策咨询部门 区自然资源局
  • 生效日期 2023-05-15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995762
  • 失效日期 2026-05-16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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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新区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控,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充分发挥城市设计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特色的控制引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设计,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基于一个或若干个控规管理单元,介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之间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确定城市重点管控区域整体空间形态,组织公共空间要素,对空间景观环境进行设计,并提出相应控制引导要求。

    第三条  坚持整体思维、系统观念,城市设计要与法定规划相衔接,建设项目实施要与管控引导要求相对接,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实施与管控、动态维护及其监督。


    第二章  城市设计的编制要求


    第五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符合经批准的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城市设计应当塑造“显山露水”的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海自然的共生关系,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布局形态,明确公共空间体系,把控建筑空间尺度,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景观重点区域、城市界面、建筑布局及风貌,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时代特点。

    第七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坚持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

    第八条  城市设计成果由文本、图则、说明书、多媒体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组成。


    第三章  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城市设计应优先覆盖重点管控区域,重点管控区域由区自然资源局结合片区控规、管理单元、地块(街坊)按程序组织划定公布并动态更新,作为各大功能区管委开展城市设计的依据。其他区域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纳入重点管控区域,未纳入前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仍按现行模式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政府工作安排和规划管理要求,及时将相关区域纳入重点管控区域启动城市设计编制工作。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局作为规划编制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重点管控区域城市设计编制、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大功能区管委按照分工负责规划管理权限范围内重点管控区域城市设计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并接受区自然资源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城市设计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鼓励引进高水平院所参与,采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应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城市设计方案,应按程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必要时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并附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方案应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提报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局、各大功能区管委应当于1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城市设计的实施与管控


    第十六条  对于重点管控区域,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进行项目论证、城市建设更新等规划建设活动时,应符合城市设计。

    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应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文件、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审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重点管控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并将其确定的建筑退线、立面材质、公服配套及其他刚性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落实,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应按程序提报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进行修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建筑风格、形态、造型、尺度、色彩、体量、第五立面、景观通廊、高度分区等内容应与城市设计协调一致。

    第十八条  城市设计批复前,重点管控区域内已出让或已划拨用地且未批复规划建筑方案的建设项目,应同步进行地块(街坊)的城市设计专题研究,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审批依据,该专题研究在片区城市设计成果中深化落实,并依法依规完善土地、规划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将批准后的城市设计成果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系统管理,各大功能区管委编制的城市设计编制成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应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  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应符合城市设计,并按照全区“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要求”,推进审批规范化、专业化、模板化。

    区自然资源局、各大功能区管委应建立AB角工作制、岗位责任制、审批印章“管办分离”、审批档案归档等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划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协议,各大功能区管委负责每月向区自然资源局报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台账、规划审批档案电子文件,并作为领取规划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做到“应备尽备”。

    第二十二条  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采取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参与的方式,突出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管,组织城市设计实施等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批准发布的城市设计成果,区自然资源局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及设计、建设单位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升新区城市设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城市设计编制、管理、动态维护经费按预算管理规定和程序申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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