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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691920231024094631
  • 成文日期 2023-09-1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3-09-11
  • 政策咨询部门 区民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5161573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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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政策措施清单》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3年9月11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政策措施清单



    一、对“个转企”实施奖励

    1.对2023年7月1日前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含自贸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内转型升级为企业且转型后正常经营超过一年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分3年发放(第一年核发4000元,第二年核发4000元,第三年核发2000元)。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5161573)

    二、便捷“个转企”准入服务

    2.开设“绿色通道”。线上依托“青岛市企业开办一体化平台”,线下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个转企”服务窗口,实施帮办代办,简化审批程序。“个转企”企业持行政审批部门开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各有关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各相关部门

    3.提高转型便利度。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对申请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注销新设程序办理,可以同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也可以先申请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待办理个体工商户清税等手续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拟转型企业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除外。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区市场监管局(86175311)

    4.简化清税手续。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申请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5.简化住所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

    6.延续名称字号。“个转企”企业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最大限度的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字号和行业特点。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区市场监管局(86175311)

    7.延续使用行政许可。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且许可范围或内容不变的,由相关许可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转型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延续至转型企业。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各相关部门

    8.延续荣誉和知识产权等信息。延续认可“个转企”企业转型前获得的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市场监管局(86996628/86976680)

    9.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有用电需求的小微企业可在当地供电营业厅或线上办理渠道提出办电申请,授权供电企业根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调用营业执照、不动产登记证等电子证照办理相关业务,无需额外提供纸质材料。整合电子证照、电子印章、“企业码”等数字信息,推广使用“网上国网”等手机软件,拓展线上业务办理新渠道,提高小微企业办电便利度。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发改局(86988873)、黄岛区供电公司(88137000)

    10.便捷用水用气接入服务。企业供水燃气接入推行客户代表制,由供水供气服务企业主动获取企业项目信息,主动对接,负责办理接入报装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实现接入报装“零材料”“零跑腿”“零费用”。对于外线接入简单、无独立调压设施、用气量小且用气点单一、管道施工简单的小微工商户燃气接入工程,燃气企业采取小微工程标准化管理模式,制定标准化设计图集、标准化物料清单、标准化结算依据,降低小微工商用户报装成本。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城管局(供水:85112319;燃气:95158)

    三、可享受的高频政策措施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享受的税费、社保、用电等方面高频政策措施:

    1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1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1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15.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自然资源局(66075300/66075200)

    16.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58098197)、区人社局(86882653)、区农业农村局(88181322)

    17.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均可通过办理转移手续予以沿用;属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在“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自然资源局(66075300/66075200)

    18.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120)

    19.依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全额返还工会经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不适用此政策。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总工会(88183984)、区财政局(86893593)

    20.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残联(86177032)、区财政局(85161299)、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1.免除小微企业接电投资。对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同一地址报装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办电业务,由供电企业负责公共电网至用户电能表的全部投资。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发改局(86988873)、黄岛区供电公司(88137000)

    四、其他可享受的普惠性政策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青岛市和新区对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可通过扫描《青岛西海岸新区政策词典》二维码“码上查”。

    五、附则

    本政策措施清单由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政策措施清单第1条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其余执行国家、省、市及新区政策文件规定,遇国家、省、市及新区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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