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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691920240428165055
  • 成文日期 2024-04-28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4-04-28
  • 政策咨询部门 区自然资源局
  • 生效日期 2024-04-28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5166673
  • 失效日期 2026-04-28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优化居住建筑品质的七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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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优化居住建筑品质的七条措施(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4428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西海岸新区优化居住建筑品质的七条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新区住宅高质量、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持续优化新区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居住建筑品质新区先行先试,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与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新建住宅工程面积指标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分别核算。

    第二条新建住宅工程在核定容积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1.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报警间等设施设备用房,累计面积不大于屋顶面积25%时。

    2.建筑(除低层住宅以外)首层可以布置层高不低于3.9米的架空层,且首层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设备设施用房外,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3.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4.商住混合建筑的转换层。

    5.新建住宅小区内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的配电室、换热站、公厕、垃圾分类收集用房、快递末端公共服务站、助老大食堂等公共服务设施。

    6.建筑外墙面抹灰、装修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

    7.新建住宅小区内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以及非机动车坡道和机动车坡道的轻质结构车库出入口顶棚,且该通道为地下通道的一部分。

    8.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装配式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开敞式阳台、封闭式阳台进深不超过2.1米的部分均按照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进深超过2.1米的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 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44的住宅,其起居室挑空部分层高不大于两层层高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空间,如建筑门厅、大堂等公共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测绘单位在进行房屋预、实测时,文件中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需进行分摊的部分,单独计算面积,不计入分摊面积。土地复核和房屋实测面积复核时,按照规划审批的计容面积办理。规划批准的不计入容积率部分实测面积超出规划审批但符合规划竣工核实要求的面积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条 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条件。综合地块位置、所在区域新建商品房和土地成交价格,考量房企开发利润,科学设定土地出让起拍价格。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可按最低比例(起始价的20%)缴纳。

    第七条文件2024428日起行,有效期2026428,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办理房屋预售手续的整宗土地上的住宅工程可执行上述措施。如遇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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