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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691920241224100637
  • 成文日期 2024-11-29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4-11-29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
  • 生效日期 2024-11-29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989885
  • 失效日期 2026-11-29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非住宅出让土地使用权到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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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非住宅出让土地使用权到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4年11月29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非住宅出让土地使用权到期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规范用地,完善土地市场监管,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年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且不满法定最高年限的非住宅用途出让土地。

    二、不予续期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

    1.已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或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2.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的用途不符且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3.遇不可抗力或权属有纠纷,土地到期两年后不可抗力或纠纷仍未解除的;

    4.经评估,续期后项目不能满足国家、省、市、区有关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等指标要求的,有招商引资协议或投资监管协议以协议为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不予续期但用地单位有使用需求的,以下情况可按租赁方式办理:

    1.已列入征迁计划或与近期规划不符的宗地,暂不实施征迁或规划的;

    2.同一宗地内部分用途已到期,或同一企业相邻宗地中部分宗地已到期不予续期的;

    3.功能区、镇街认可改变土地用途且短期内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可按实际用途租赁使用。

    租赁时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续期的期限延长:

    1.土地权属有纠纷且依法申请续期的,暂不办理续期,待争议解除后进行办理,总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未及时续期的情形,可适当延长申请续期时间,总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续期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原土地使用权人应于土地使用权届满前一年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续期申请,土地到期前6个月仍不提出续期申请的,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发送到期告知。受理续期申请后,区自然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国土空间规划、不动产登记等情况进行核实。

    (二)预审。区自然资源局在核实完国土空间规划、不动产登记等情况后,将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及相关核实情况移交给属地功能区、镇街。属地功能区、镇街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招商引资或投资监管协议完成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使用情况、企业续期后项目是否符合我区的相关项目落地要求、是否列入拆迁范围、是否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等影响续期事宜进行初步的审核和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提出续期方案,续期方案应包含是否建议续期、审核和评估的相关基本情况、新的投资监管协议(针对产业项目)、续期方式、续期时长等,不建议续期的方案应说明具体原因。

    (三)审议。属地功能区、镇街将续期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按程序提报区规办会审议。

    (四)公示。对于区规办会审议通过的续期方案,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续期事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或下达收回决定。区政府批准续期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与功能区、镇街签订的新的投资监管协议后(针对产业项目),区自然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续期)。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区政府不予续期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下达到期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决定。

    (七)权属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经区政府批准不予续期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区政府批复注销相关产权证书。

    四、续期年限

    首次出让年限加累计续期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最高使用年限。

    (一)工业用地的续期年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1.属于省、市、区公布的重点产业链清单所属产业的宗地,一次续期最长为20年;

    2.现行产业结构为鼓励类的宗地,一次续期最长为15年;

    3.现行产业结构为限制类的宗地,一次续期最长为5年。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的续期年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商业服务业用地一次续期一般不得超过20年,以下情况除外:

    1.属于历史遗留的原出让使用年期不足40年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一次可最长续期至满年期。

    2.商住用地中的商业用途土地到期,且主用途是住宅用地的,一次可最长续期不超过主用途到期时间。

    (三)混合用地的续期年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混合用地中单项用途土地到期的,续期年限不得超过主用途到期时间。

    (四)存在多个不动产权证的续期方式确定:

    同一不动产权证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到期日期,或同一使用权人同区块范围内存在多本不动产权证且到期日期相差在5年内的,可一并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后各部分宗地到期年限应保持一致,同时出现多个续期年限的,按最短年限标准执行。

    对于房屋已依法分割办证存在多个权利人的到期土地,可依权利人的申请单独办理续期。

    五、续期出让金缴纳标准

    土地续期和租赁出让金以受理时间为评估时点,依据评估规范委托评估确定。

    六、不申请续期或不予续期的处置

    (一)不申请续期,或经申请不予批准续期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报区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交还土地及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在送达注销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土地使用权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依职权注销。

    (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原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回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纳入政府储备,由所在镇街负责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交接手续并做好看护管理工作。如企业拒不按照收回决定交付土地构成非法占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镇街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以及到期土地原用途不是住宅或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但收回后拟作为住宅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使用的,在土地到期无偿收回前由区自然资源局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和修复,未按规定开展的由区自然资源局移交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七、其他事项

    (一)土地使用权届满的土地除法院查封地上建筑物外不得办理任何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在本办法施行前土地使用权届满,原使用权人需要续期的,应在接到区自然资源局催告后1个月内申请续期,续期条件、流程、年限和不予续期的处置等适用本文件。

    (三)在本办法施行前土地使用权届满且在本办法施行后按规定予以续期的,或申请续期期限延长的,企业应缴纳从土地使用权期满之日到受理之日评估确定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收益;土地使用权届满且不申请续期或按规定不予续期的,企业应缴纳土地使用权期满之日到土地收回之日评估确定的土地使用金和土地使用收益。评估时点确定为土地使用权期满之日。

    (四)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未尽事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若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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