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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691920241226093457
  • 成文日期 2024-11-20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4-11-20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
  • 生效日期 2024-12-20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839655
  • 失效日期 2025-12-20
  • 有效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汽车加氢站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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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自然保护区,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汽车加氢站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汽车加氢站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汽车加氢站安全运行,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年)》《车用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DB37/T 4073-2020)《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青岛西海岸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竣工验收后的行业管理工作,做好加氢站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加氢站运营管理工作:

    (一)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明确价格管理政策;

    (二)区公安部门负责氢气配送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审批行驶路线等工作。

    (三)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四)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氢气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工作;

    (五)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涉及的应急管理行业管理工作;

    (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目录内的特种设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七)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开展汽车加氢站的日常消防监督和检查工作;

    (八)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氢气运输车辆经营性运输行为的检查与处置。

    第三条 汽车加氢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在投入运行前,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按照许可的要求从事汽车加氢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经营与服务

    第四条 对外经营的汽车加氢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站点布局应符合《青岛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并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氢气供应意向协议;

    (三)加氢站建设应当按照《关于做好青岛市加氢站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23〕21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用地、建设审批手续,通过竣工验收;有符合标准的氢气计量、充装、防雷、安全保护等设施;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作业区;

    (四)有固定办公、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经营场所;

    (五)有完善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六)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每座汽车加氢站必须依法依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汽车加氢站岗位人员设置应包括加氢站站长、车辆充装工、设备操作工、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关的作业资格。

    第六条 汽车加氢站应建立考核上岗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设备工艺、操作流程、消防安全、应急处置、实际操作等进行培训,并进行检查考核,保留相关记录。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考核周期不得大于1年。工作人员转岗、脱岗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应重新进行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汽车加氢站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为氢燃料电池车辆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加氢站应建立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具有自动采集、保存记录的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加氢站不得为用氢车辆加氢:

    (一)车辆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未悬挂汽车牌照的(车辆生产厂家试验车除外);

    (二)车用氢气瓶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

    (三)车用氢气瓶未设置电子识读标志的;

    (四)车用氢气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五)向车用氢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氢;

    (六)违规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规范、标准禁止的。

    第八条 汽车加氢站应当依据山东省地方标准《车用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DB37/T 4073-2020)规范服务行为,建立用户服务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保留原始服务记录,逐步完善加氢站信息化建设;  

    (二)氢气销售符合国家和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价格公开透明;  

    (三)公示经营企业名称、运营时间、服务范围、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氢气质量检测报告、收费标准、服务受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并设置24小时有人值守的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加氢业务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第九条 汽车加氢站要确保供气质量,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氢气,要定期将氢气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气质检测。

    第十条 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维修等情况需暂停供气的,汽车加氢站应当在暂停供气48小时前向社会公告,做好用户分流和保障工作。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加氢需求,并于24小时内向市、区两级应急管理及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发生停业、歇业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90日向所在市、区两级应急管理、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并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或者发布书面通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汽车加氢站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的组织结构图,应详细地确定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第十二条 汽车加氢站应制定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包括汽车加氢站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消防管理规定、站点安全管理规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其他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事故处置预案及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等,并在站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四)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六)事故上报处理制度;

    (七)设备设施定期检验制度;

    (八)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汽车加氢站应建立站长检查和岗位自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周期。站长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岗位自查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作业环境安全情况、消防器材完好情况等。

    第十四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进行保存。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2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第十五条 汽车加氢站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进行管控,并对隐患进行治理,暂时无法消除的隐患,应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如隐患不可控时应停止运行。

    第十六条 应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 汽车加氢站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或悬挂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警示标志。应按照可能出现的危险等级划定安全分级管理区域,并在现场布置图中做出明显标示。

    第十八条 汽车加氢站内操作和维修人员工作期间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鞋;进入生产区及进行加氢操作前必须先触摸静电卸放柱;雷暴及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 加氢车辆进入加氢区后,停车熄火,关闭车辆总电源,掩放轮挡,司机进入指定区域等候,乘客严禁进入加氢区。

    第二十条 涉氢设备、管道、容器,在投入运行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长期停用后再次启用,均应使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分析含氧量体积分数不超过0.5%后再进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汽车加氢站内使用的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功能正常、状态良好。委托外单位进行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作业前,应确认施工单位、人员等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人员不得为本单位进行安全相关作业。

    第二十二条 汽车加氢站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配置义务消防员,制定教育方案、灭火预案、防火档案等,配备消防器材(按GB 50516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储氢区、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卸载区、氢气增压区应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器宜选用热成像类型,火灾场景的设备表面覆盖率不应小于85%。

    第二十三条 汽车加氢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对加氢站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备案;每年组织具有专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加氢站的日常运营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汽车加氢站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强应急管理:

    (一)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并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评估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撰写评估报告,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进行备案。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四)汽车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及时向属地镇街和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加氢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分钟。

    加氢站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防爆工具、便携式氢气检测仪器、应急照明灯、防爆电筒、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防爆通信设备、急救药箱、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牌、隔离警戒带、灭火器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为单独建设的加氢站。油气氢电合建站及制氢加氢一体站不适用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9日,有效期一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出台汽车加氢站运营管理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国家、山东省、青岛市规定执行,确定行业主管后,按照批后监管原则开展加氢站年审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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