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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索引号 691920250918105801
  • 成文日期 2025-09-18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5-09-18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生效日期 2025-09-18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989270
  • 失效日期 2030-09-18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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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5年9月18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范围内,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状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单次工程变更是指在单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单一事项的工程变更。

    累计工程变更是指单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过2次(含)的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投资金额,是指在工程变更过程中发生的增减额绝对值之和(变更金额=|增加额|+|减少额|)。

    第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以下的原因或条件,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工程变更要求:

    (一)因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导致设计不准确、不适用,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二)由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范、标准调整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三)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需要进行变更的。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图纸进行施工。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后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投资。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申请

    (一)工程变更申请前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单次变更金额50万元(含)以上或者较复杂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相关专家论证等费用纳入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工程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内容、变更理由、变更方案、相关图纸和投资估算等内容,较为复杂的应提供至少两个变更比选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变更审批表》;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方案的内部审查意见以及论证意见;

    3.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4.工程变更方案(施工图)及相关资料;

    5.工程变更部位原预算书;

    6.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定的工程变更部位新编制的预算书;

    7.增加(或减少)工程量预算书;

    8.工程变更文字和图片资料;

    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苗木迁移、土石方外运、石方爆破等较为简单以及变更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变更、现场确认,在提交材料时可适当简化,但必须要包括工程变更的内容、事由、方案、相关图纸以及投资金额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

    (一)对单次工程变更区分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额10%以内且低于200万元的单次工程变更,涉及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调整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2.单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额10%(含)但未达15%的或超过200万元(含)但未达300万元的单次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批。

    3.单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额15%(含)或高于300万元(含)的单次工程变更,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二)对累计工程变更区分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累计变更金额的超过10%(含)但未达15%的或超过400万元(含)但未达6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批。

    2.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额15%(含)或高于600万元(含)的变更,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三)使用市级(含)以上资金建设的项目所发生的工程变更,需同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按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

    (四)管线、道路施工、基坑开挖等工程变更,如不逐次实施无法继续推进的,可按前期确定的施工进度分段组织审批。

    (五)对涉及市政设施、绿化苗木、土石方外运等资产处置类的项目,在审批时要一并提供资产处置方案。

    (六)对需要紧急抢险或紧急消除非人为因素产生的重大安全隐患发生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处理,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

    第八条 工程变更要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工程变更后增加的投资应列入项目总决算。未经审批及备案的工程变更内容不得列入工程总造价,也不得进入工程决算造价。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现场确认

    工程变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现场共同确认,明确变更资金来源,并填写《工程变更确认表》,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送区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工作重点对签证审批情况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对项目变更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采用全过程造价咨询的,由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预算出具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筑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拆分工程变更规避监管,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审图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对存在工作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报至其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向其追偿。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做足、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工作,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因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导致的项目工程变更超概算、破坏设计功能的甩项、报小建大等;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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