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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街道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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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街道政务公开工作,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治理能力,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紧紧围绕街道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水平, 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立足街道实际,创新工作实践,为加快推进幸福宜居平安活力的“新黄岛”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街道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区政务公开考核评估的要求,全面梳理细化政务公开事项,完成街道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其中国家部委26个标准指引中延伸到“乡级”的16个领域(重大建设项目、义务教育、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就业、社会保险、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公共文化服务、安全生产、救灾、食品药品监管、扶贫、公共法律服务、户籍管理)公开事项,应全部在基本目录中体现。(责任部门:党政办公室、各相关科室)

  (二)完善政务公开方式。充分发挥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凡公开渠道为“政府网站”的事项,应全部在新区政务网展现。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开设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在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责任部门:党政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治理中心、宣教文卫中心)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以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为基础,围绕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邀请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列席政府有关会议,提高决策透明度。(责任部门:各科室、管区)

  (四)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及时传递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准确解读街道贯彻执行措施。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增进沟通,凝聚共识。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责任部门:各科室、管区)

  (五)推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社区延伸。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善政务公开与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指导社区居委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居民微信群、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责任部门:便民服务中心、各管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承办政务公开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党政办公室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具体负责人员,认真落实政务公开网络信息发布和维护更新等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强化公开理念,增强专业素养,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保密知识培训,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严格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做到“一文一审”,确保发布内容严谨,信息发布之前务必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才能公开发布。

  (三)加强监督考核。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加大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等问题的检查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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