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管理,根据全市高标准农田堆肥还田培肥地力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我局制定了《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6日
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
工程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管理,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青岛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高标准农田堆肥还田培肥地力项目试点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是指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蔬菜尾菜等农业有机废弃物堆肥还田和施用有机肥等措施,保持或提高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耕地地力的工程。
第三条 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的土壤培肥工程,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项目区(市)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
第五条 项目区(市)需在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实施地点、面积、方式等内容。
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据批复的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培肥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地块、工艺流程、存放方式、施用管理、资金保障、完成时限等内容,并报项目区(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工程技术管理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应优先选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低于12g/kg的山区和低于15g/kg的平原耕地上实施。
第七条 采用购置商品有机肥方式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的,项目区内每亩施用量不低于1200kg。购置的商品有机肥必须取得肥料登记证。
第八条 采用堆肥方式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的,项目区内每亩施用量不低于3方。堆肥技术应采用已公开发布实施的国家、山东省及青岛市的相关标准,可选用《北方农业有机废弃物高温堆肥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DBNY3702/T0003-2022)、《畜禽粪便发酵肥》(T/SAASS50-2022)、《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NY/T3442-2019)等标准规范堆肥工艺。
堆肥原料应选用《有机肥料》(NY/T 525-2021)附录A中的适用类原料,暂不将附录B中评估类原料列入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堆肥原料的范围。禁止选用粉煤灰、钢渣、污泥、生活垃圾(经分类陈化后的厨余废弃物除外)、含有外来入侵物种物料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原料。
堆肥质量要符合《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堆肥质量要求》(见附件1)。质量指标检测方法执行《有机肥料》(NY/T 525-2021)有关规定。
第九条 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亩均补助标准包含肥料成本和运输、施用等费用。区(市)在实施工程中超出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亩均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区(市)配套补齐。
第十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要确保肥料质量,对肥料质量负主体责任,对拟提供的每批次有机肥自检合格后,向项目区(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供肥申请。
申请供肥的每批次有机肥都要留样封存,一式两份,每份不少于1kg,第三方服务机构和项目区(市)农业农村局各留一份(抽验单、留样封条样式见附件2、3)。
第三章 供肥和施用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应严格准入制度,按相关规定确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与承担服务任务内容相匹配的堆肥场地、储存场所、堆肥设备、运输设备、施肥设备和堆肥质量监测设备等。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向项目区提供有机肥时,应当提供供货单和质量合格证,标明本次的供货数量和质量检验结果,并将供货单、出库单、供货合同、质量检测证明等资料归档,以供随时查阅。
第十三条 项目区(市)农业农村局要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施用的有机肥运送到农田前,现场对有机肥数量进行实测(见附件4),并对运送到田间的每点位的堆肥数量进行复测,确保数量不少。
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供货后,采取集中施用方式的,如因疫情、降雨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立即施用的,要组织施用单位将有机肥集中妥善安全存放,严禁露天堆放;采取项目区受益群众分散施用的,项目区(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有机肥存放,避免肥料失效。
项目区(市)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对有机肥的存放管理,定期检查存放情况,坚决杜绝因遗弃、保管不善造成有机肥产品损失、失效及变卖等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实施中有机肥施用,原则上应由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集中施用。采取撒施方式的,在耕种前将肥料均匀撒于项目区地表,结合深耕深翻将肥料翻入土中,使肥土相融;采取条施方式的,结合犁地开沟,将肥料集中施于作物播种行间。如项目区不具备集中施用的条件,也可采取由项目区受益群众分散施用的方式,项目区(市)农业农村局应做好对分散施用的技术指导,并加大集中施用的推广力度,尽量减少分散施用的比例。
第十五条 由供货方集中施用的有机肥,应由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员或村民代表现场进行清点;由其他单位集中施用的有机肥,应由施用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员或村民代表现场进行清点。清点完成后,参与清点的单位、人员要共同签字确认实际供货数量(见附件5),并与供货单逐项核对无误后,原则上要立即施用。
第十六条 由项目区受益群众分散施用的有机肥,要组织受益群众进行集中领取,并签字确认领取数量,签订施用承诺书。受益群众使用时,要由质量监督员或村民代表现场监督,并做好施用记录,由施用农户、质量监督员或村民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施用数量,确保有机肥产品一袋不落的全部施用,坚决杜绝通过虚假供、施有机肥套骗取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区(市)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工程受益农户满意度调查,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的农田,在施工前、施工后及种植一茬农作物以后,开展三次土壤理化指标化验检测。
第四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区(市)采用堆肥方式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
土壤培肥工程的,要督促第三方服务机构,收集齐全原材料采、收购记录(包括原材料种类、来源、数量等);堆肥过程中,温度、湿度记录、翻堆倒垛记录等;堆肥质量采样照片影像资料、检测报告;各环节堆肥数量测量记录、照片影像资料;运输过程形成的记录、照片影像资料;施肥作业面积记录、照片影像资料,农户等确认签字等档案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项目区(市)采用购置商品有机肥方式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工程的,要将有机肥供货单、质量合格证、清点记录、领取记录、施用承诺书、施用记录等全部收集齐全,并收集整理清点、领取、施用的现场影像资料,确保项目采购合同采购数量、供货数量、到货验收(清点)数量、分发数量、施用数量等完全一致,坚决杜绝因资料缺失无法证明有机肥施用情况问题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1.
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培肥堆肥质量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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