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管委区政府、功能区管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部门、区直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政府合同签订部门和政府指定负责合同项目的部门统称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政府合同的磋商、签订、履约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档案保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征收等已有规范规定及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除外。
第四条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补救的原则。
按照“谁招引、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合同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并采取闭环监管、全程留痕、分类审查、履约监管评价、备案存档等管理措施。
第五条 财政、审计、司法、招商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向他人提供有关政府合同磋商、履行、争议处理等相关信息或资料。
第七条 订立政府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或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相对方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排他性、独占性内容;
(六)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磋商与起草
第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全面了解,必要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股权合作及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重大、疑难或者风险较大事项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履行尽职调查程序。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与合同对方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应记录与合同对方协商、议定合同条款的情况,形成谈判备忘录。必要时,合同双方应在谈判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参照政府合同示范文本起草订立政府合同。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应当保密或者需要保密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原则上应当约定由本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经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涉及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应当约定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实行分类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签订。
第十六条 以管委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同承办单位委托法律顾问机构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后,通过“青岛西海岸新区合法性审查系统”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保密事项,不宜聘请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书面予以说明。
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部门或法律顾问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
(二)法律顾问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相关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
(四)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相关法律证件;
(五)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合同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专业性强、争议及风险较大的合同,审查期限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可以委托或组织法律顾问、专家等审查、咨询或者论证。补正材料或组织论证等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采纳或无法完全采纳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报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提请合法性审查,并注明变更内容、说明理由。
第四章 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形成合同正式文本,不得擅自改动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签订,由合同签订部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政府合同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先行用章。
政府合同应当明确签订的份数,两页及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保证合同文本完整。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变更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变更事项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以管委区政府名义签订的招商项目合同实行合同年度履约监管评价制度。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向区招商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年度履约评价报告。区招商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履约管理服务相关工作,负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推进合同履约,对合同年度履约评价报告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合同年度履约评价报告应包括合同双方履约情况、合同相对方存在的违约情形及应对方案等内容。
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与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属地单位及招商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
(一)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存在违约行为或预期违约;
(二)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三)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者废止,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收到合同相对方的催告、异议、律师函或涉及法律问题通知的;
(五)出现不可抗力;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注意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做好诉讼、仲裁应对工作。
以管委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纠纷事项、处理情况等向管委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放弃属于政府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合同因故确需解除的,合同承办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解除合同的,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第五章 备案与归档
第二十九条 以管委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经批准盖章后,区司法局留存备案。
承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涉及财政资金扶持、国有资产处置、给予项目优惠政策的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区司法局备案。
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留存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下列材料,合同承办单位应归档留存:
(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协议原件;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视听资料等;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
(六)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处理情况的有关材料;
(七)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重要程度、风险层级等因素,确定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政府合同签订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18日印发的《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