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了《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该政策在古镇口核心区部分区域试点施行,科研综合体可按程序部分进行分割转让,该《办法》正在试点区域施行中。目前,试点施行区域外的科研综合体建设单位也存在分割转让的需求,在前期调研并征求区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区自然资源局对该《办法》进一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提出意见和建议,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尽量如实写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公示时间:2025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
四、请将有关意见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5年12月10日17:30前反馈至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532-66075376 66075331
电子邮箱:chengguoban@126.com
邮寄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888号不动产登记中心017房间(收件人:郭工 邮码:266510)。
附件:
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docx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1日
第一条(总则) 为集约高效利用科研用地,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速科技创新要素集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 [2015]778号)、《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要求,结合西海岸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科研综合体定义)本意见所称科研综合体是指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科教(科研)用地上规划建设的包括科研用房、服务业用房、配套用房等于一体的,主要开展科技研发、企业孵化、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业态综合体。
第三条(分割的范围条件)科研综合体中的科研用房可分割转让,服务业用房、配套用房等不得分割转让。
项目已签订投资协议或相关投资承诺的,严格按有关协议或承诺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原协议或承诺执行。对于投资和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对投资协议或投资承诺的事项履行进行监督。
第四条(科研用地条件要求)本意见实施后新供应的科研用地,需在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科研综合体是否可分割转让并明确分割转让的比例,并按本意见办理相关分割转让手续。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已出让的科教(科研)用地上的科研综合体有分割转让需求的,应按照程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出让价款确定)符合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条件的科研用地,应按程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根据申请时点的科研用地地价进行评估,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剩余年期下拟分割科研用地市场价格扣减剩余年期下原不可分割科研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
第六条(建设要求) 科研综合体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应满足入驻企业科研、中试需求,包括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具备完善的科研服务功能。
允许科研用地兼容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商务办公、小型商业、物业、食堂和员工宿舍等),兼容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宗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单独抵押、转让。
第七条(分割转让条件) 科研综合体办理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按栋、层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在此之前不得预售。拟分割的科研综合体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栋、层固定界限以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文件为准(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等)。
第八条(分割转让比例) 科研综合体项目可按宗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35%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孵化器的,可按科研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孵化器的,可按科研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7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但自持面积不得低于相关部门关于孵化器场地面积的要求。
第九条(分割转让时间要求)科研综合体的受让方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次受让方也须符合首次转让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分割转让对象) 科研综合体的受让对象,除央企、高校、科研院所外,原则上应是在西海岸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从事科技研发、科技服务、科技孵化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
第十一条(分割转让申请) 对科研综合体有分割转让需求的,科研综合体项目单位和受让对象应联合向项目所在地功能区或镇街提出申请。
(一)科研综合体项目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权证》;
2.分割转让申请表
3.分割转让方案(含综合体功能布局及自持部分说明);
4.获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并出具相关认定文件。
(二)受让对象应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分割转让申请表
3.本意见明确的具备受让条件的相应材料。
第十二条(分割转让审批) 功能区或镇街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科研综合体的分割转让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符合分割转让要求的,由功能区或镇街在新区政务网及项目现场发布转让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转让公告须载明科研综合体项目的坐落、分割转让面积、用途及受让对象。
经公示无异议的,功能区或镇街将项目有关材料及出具了初步审核意见的《科研综合体项目分割转让审核表》转区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由区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科研综合体项目分割转让审核表》。
第十三条(分割转让办理)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科研综合体项目分割转让审核表》,根据分割转让的科研综合体房屋面积进行地价评估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协议,在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根据交易双方的申请按程序办理科研综合体的分割转让登记。
第十四条(分割后房屋使用要求) 科研综合体项目单位必须向受让方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出让年限、物业费等相关情况,告知受让方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对房屋使用功能私自进行变更,严格按照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时的要求使用房屋,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属地功能区或镇街、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批后监管) 对科研综合体项目的手续办理及运营情况,项目属地功能区或镇街应建立定期核验评估制度,依据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符合用地支持政策证明等文件,定期对已分割转让的科研综合体的使用情况进行核验评估,并将核验评估情况报新区管委。对不符合科研用地政策的,功能区或镇街应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纠正;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依法依约追究责任。
功能区或镇街应对辖区内科研综合体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禁科研综合体项目改变使用主体、使用性质、消防安全设施等,对擅自改变的由功能区或镇街负责督促整改。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功能区或镇街负责将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施行范围) 本意见在西海岸新区范围内(不含自贸片区)施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有效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原《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24〕6号)同时废止。西海岸新区内科研用地上房屋分割转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一、文件出台背景与依据
2024年4月,借鉴先进地区做法,我区出台了《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仅限于在古镇口部分区域试点试行。目前《办法》试点施行区域外的部分科研综合体建设单位也存在着分割转让的需求,在前期调研并征求区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安排,结合西海岸新区实际,我局起草了《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修订稿)(以下简称“《意见》”)。
二、出台目的
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政策试点区域外的单位也存在分割转让的需求,为集约高效利用科研用地,促进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通过修订该政策,在新区范围内施行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政策,对激发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综合体定义、科研综合体分割要求、分割转让比例、分割转让流程及监管职责等。较前相比,有以下修订:
(一)将《办法》修订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
(二)针对试点区域外的需求,将适用范围从古镇口核心区部分区域修订为西海岸新区范围(不含自贸片区);
(三)增加了新供应的科研用地条款,政策修订实施后新供应的科研用地,需在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科研综合体是否可分割转让并明确分割转让的比例。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四)增加了缴纳出让价款条款,对存量科研用地,明确了经批准允许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科研用地,须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五)将科研综合体项目可分割比例从30%修订为35%;
(六)明确了由项目所在地大功能区或镇街对科研综合体项目的分割转让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其后由区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核实;
(七)明确了项目分割后的监管的职责,由项目所在大功能区或镇街对项目分割后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的由大功能区或镇街负责督促整改。
2025年12月1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在开拓路888号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二会议室组织召开了《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专家论证会。
专家组经质询与讨论,一致认为:修订后《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结构完整、原则明确、措施详细具体,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符合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发展实际,有利于科研综合体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意通过修订后的《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

根据有关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2月10日就《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修订草案)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0条。
特此公告,感谢社会各界对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政策修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